温州市婚内出轨调查公司;婚内不忠要离婚被判离婚过错赔偿三万元

发布时间:

2025-04-18

原告小翠与被告大力自由恋爱6年,1996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后生育一子。2007年6月,小翠经人介绍于出国务工。此后,被告大力独自一人抚养孩子并在小镇上做小生意。但期间意外发生,大力因两次交通事故,分别造成八级和九级伤残。2009年,小翠从国外回国后,大力将店面转由小翠经营,其去别处另行经营自己的生意。2020年3月,因双方发生矛盾,两个店面无法继续维持经营而倒闭。


2023年,小翠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离婚。诉讼中,大力指出小翠婚内出轨,要求小翠赔偿其30万元。对此,小翠认可其确实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1年左右。


判决原告小翠向被告大力赔偿3万元。
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关于大力主张小翠赔偿30万元,应是离婚过错赔偿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双方本应互相忠实,相互尊重,但小翠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,导致二人婚姻关系破裂和分居生活,且大力先后两次遭受交通事故,构成肢体残疾,精神上承受着感情不忠的负担和压力,大力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,于法有据,法院予以支持并对此酌情判处。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收入状况、劳动能力、被告的精神压力等因素,酌定小翠向被告赔偿3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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